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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如何监管保险公司?

来源:香港保险网      日期:2017-07-05
香港的保险业发展了170多年,之所以能如此规范,如此强大,成为全球主要的保险市场市场之一,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实力与经验外,来自政府的严厉的监管也是重要原因。
 
早在1983年,香港的保险监管制度就建立了起来,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护航。其中,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更是香港政府的重点监督事项。

保险公司
 
根据爱保单(www.ibaodan.com)资深顾问的整理,在香港,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以下若干与偿付能力有直接关系的最低规则:

1)实收资本:目前,在香港经营一般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港元;对于那些经营综合业务的公司或经营法定类别的保险业务,则要求实收资本增加一倍,即为2000万港元。
 
2)偿付准备金:偿付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的资产值必须超过其负债额的一个指定数额。就一般保险业务而言,偿付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保费收入,或负债中的较高数额,该数额在2亿港元以内的部分,偿付准备金按其五分之一计算;而低于2亿港元的部分,则需另按其十分之一计算。偿付准备金最低数额为1000万港元。
 
3)保险公司的董事和经营者能够妥善地从事进行保险业务活动:
为了上述目的,香港保险监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及控权人必须为适当人选。控权人是指包括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的人士及公司的主要行政人员。
 
4)妥善的再保险安排:为了分散风险,所有的保险经营活动都必须备有足够的和适当的再保险安排。另外,香港保险业监督还会考虑到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被确认的国际地位和巩固的财政能力,是否有可行的业务计划,以及是否有足够的经营有关业务的知识,香港保险业监督还对核算师(即审计师)和精算师的制度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并对保险公司资产及负债的评估、财务报表的具体要求都相当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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