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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又出事了,十四亿多存款被套取!

来源:香港保险网      日期:2017-03-23
继蚂蚁金服“招财宝”1.2亿元巨额逾期、国海证券100亿元债券代持事件之后,近日,又一“萝卜章”案浮出水面。

中国平安

刚刚“荣登”最赚钱信托公司的平安信托(2016年净利润高达37.97亿),曝出一个“大坑”:因为假冒的农行介绍信,伪造的平安信托印鉴,伪造的定期存单——疯狂造假,平安信托14 .5亿元资金被里应外合套取随意使用。
 
平安信托14.5亿存款被套取 6.84亿本金仍未归还
 
平安信托

根据媒体报道称,从2013年6月8日开始,平安信托与河南驻马店的中国农业银行山海分理处开展了一笔同业存款业务,平安信托分5次将14.5亿元资金转入该行,而这14.5亿元来自于当时平安信托一款名为“日聚金1号”的理财产品。这笔同业存款业务的介绍人为深圳资金中介的一位业务人员。
 
然而,就在开户环节,“萝卜章”登堂入室。本应由平安信托工作人员在农行山海分理处当面开设账户,但据检方起诉,在农行某工作人员的配合之下,来自深圳的资金中介人员携带假冒的农行介绍信,前往平安信托位于深圳的办公室,代为领取了有关开户手续。
 
平安信托出具的有关文件并未被用来开户。检方起诉显示,包括上述农行某工作人员以及多家企业老板在内,多人使用伪造的平安信托印鉴等,开设了平安信托位于农行山海分理处的账户,并随意支取账户的款项。另外,该工作人员使用伪造的存单,交付给平安信托,营造了定期存款的假象。
 
到2015年元旦前后,一笔3亿元的定期存款到期账户内却空空如也,平安信托工作人员这才发现,他们持有的由农行开具的定期存单,实际上是伪造而来。这一涉嫌诈骗平安信托14 .5亿巨资的案件才得以浮出水面。
 
对此,一位接近平安信托的相关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平安信托是基于对国有大银行的信任,与农行开展了此项同业存款业务,公司是该诈骗案件的受害者。这起案件中,农行内部人员伙同不法分子,利用工作便利私刻公章、变造银行重控单证,将平安信托存入农行的资金转移。同时该人士也透露,案件发生在2013至2014年期间,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平安信托“日聚金1号“产品已到期并顺利完成兑付,因此客户的权益并未受到丝毫影响。
 
平安集团
 
诈骗示意图
 
涉案人员
 
平安集团大连分公司业务人员周某德:被控从中介人员手中获得好处费1200多万元。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农行山海分理处工作人员姚某堂:被控接受资金使用企业给予的宝马七系轿车,并将数千万元用来购买理财产品。被控诈骗罪。
 
深圳的资金中介人员肖某静:所在融资中介公司获得居间费用1亿元。被控诈骗罪。
 
合作
 
在深圳资金中介人员肖某静撮合下,平安信托公司与农行山海分理处达成合作:
 
平安信托共计14.5亿元理财资金转入该公司开设于河南驻马店的农行山海分理处账户,定存一年。一年期满后,这笔款项要从该账户转回到平安信托日聚金1号的账户。
 
诈骗
 
肖某静携带假冒的农行介绍信,前往平安信托位于深圳的办公室,代为领取开户手续。
 
姚某堂及多家企业老板使用伪造的平安信托印鉴等,开设了平安信托在农行山海分理处的账户,并能随意支取账户款项。
 
平安信托公司分五次,将14.5亿元理财资金转入其开设于农行山海分理处账户。
 
败露
 
第一笔款项
 
被河南商人段某帅、李某捐支取使用。一年期满后段某帅无法还款,姚某堂帮其找人借钱,款项延迟一天到账。
 
平安信托收到的反馈是系统故障等托词,通过罚息了事,并未追查。
 
第二笔款项
 
到期后,这次农行方面提前凑好款项,提前一天将款项转回到平安信托日聚金1号的账户内。
 
定期存款一年为何会提前解付?平安信托内部有关人员认为,只要钱款到账,利息不变,农行愿意提前解付,内部如何操作不重要。
 
第三笔款项
 
到期后,姚某堂等人已无法再凑齐款项。平安信托派出稽查部等人员前往农行山海分理处,无法解决问题后,一行人前往农行驻马店分行,分行工作人员发现平安信托手持的存单竟是伪造。这一资金骗局再也无法持续下去。

平安信托存款被套取到底谁该承担最大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河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媒体舆论普遍热议,且大有将矛头直接指向当事银行的态势,似乎当事银行及其涉案人员才是该案件的主要谋划者,并应承担案件主要责任。
 
诚然,银行分理处工作人员作为该案的参与者,确实在套取平安信托存款犯罪案件中起到了一定作用,表明当事银行监管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毫无疑问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社会舆论若把主要责任的板子打在当事银行及其犯罪嫌疑人身上,则显示公允,既对当事银行带来较大的社会负面舆情,也会对案件公正审判带来不利影响。
 
纵观案件始末,仔细分析,便可发现平安信托理财存款能被顺利套取,绝非偶然,而是被犯罪嫌疑人早已精心设计好的一个圈套;这个圈套中的每个犯罪嫌疑人虽然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最关键问题还是平安信托公司的防范篱笆没有扎紧,孽生了“家贼”,让“内鬼”蒙蔽了双眼,把平安信托理财资金一步一步引入了损失的深渊。也正如俗话所言:“苍蝇不叮无疑的蛋”,所以该案件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不是涉事银行,而应是平安信托公司自己。
 
这么说,并非笔者无视客观事实,睁眼说瞎话,而是各种明摆着的事实支撑着作者的观点和判断:其一,14.5亿元这么一笔巨额的理财资金,如果不是平安集团大连分公司业务人员周某贪图中介人给予高达1200多万元的好处费,又怎能轻易钻入犯罪嫌疑人预设好的圈套?其二,平安信托公司在办理这么巨额的业务操作中存在严重工作瑕疵甚至是不可饶恕的工作失误,表现在无论是开设账户,还是领取存单,抑或是资金解付手付等环节,平安信托人员均有违规之处,为资金被套取大开了方便大门。如据平安信托工作人员表示,办理这样的业务,原则上应是由产品研发部进行一个尽职调查,包括对相关人员身份的核实,对客户也就是银行的资质、能力等方面的调查,但在这单业务中,并没有进行这样的调查。同时,平安信托公司财务人员不在柜台领取存单,不到柜台办理资金解付手续,当资金不能及时回归理财资金账户出现明显异常之后,既不及时予以追查,也不引起高度警觉进行报警,仍持当事银行对钱款有操作权限、只要钱款到账、利息不变、银行愿意提前解付、内部如何操作不重要的观点,麻木不仁到了极点。若这几个环节只要有一个坚持操作规则,有一个人坚持原则,则必能发现漏洞和破绽,真相就会早日大白于天下,平安信托公司理财资金也至于能如此轻松、顺利地被套取。
 
另外,须指出的是,对于平安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及其表现,让人无法释怀的是,到底是平安信托公司工作人员集体丧失了警惕性,还是背后另有其他“内鬼”参与该案故意“放鸽子”所为,目前不得而知,但这其实是很危险的一环。
 
显然,在平安信托案审核尚未终结之前,平安信托公司、涉事银行及相关涉案人员到底谁承担多大责任,媒体舆论界应耐心静候公正裁决,不宜作过度渲染或恶意炒作,以免对涉事单位形成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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