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健康教育充裕未来重疾
爱保单香港保险 > 服务中心 > 保单服务 >

别让你买的保险变成风险(上):「如实告知」详解

来源:香港保险网      日期:2017-03-21
很多朋友都是了解到自己的身体状况有问题以后才开始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想要获得“全身承保”是很难的。每个客人在投保时都需要对自己过往的病史「如实告知」,如果不如实告知,即使开始时投保顺利,在索偿时也会有机会被保险公司拒赔。 因此,假如身体有点小毛病还想买保险,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如实告知」与「不可抗辩条款」,你一定需要详细了解。
 
今天的这篇文章,我们就来谈一谈「如实告知」。

一、什么是「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用来保障保险公司的权益(保障投保人权益的为「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身保险时的告知一般是以「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进行的,即保险公司会挑选一系列的问题对投保人的健康财务状况进行询问,以对投保人所属的风险等级进行最基本的评估。以下是几个较常见的重疾险如实告知问题:
 
● 您是否有任何胸部或呼吸问题(例如:哮喘、支气管炎、呼吸睡眠障碍、肺结核或其他呼吸器官问题,包括流鼻血)?
 
● 您是否有任何心脏的疾病或胸口疼痛(例如:风湿性发热、高血压、心绞痛、心脏杂音、心脏骤停),或其他血液或血管疾病?
 
● 您是否有任何消化系统问题,肝(包括肝炎或肝炎带菌者)、胃、肠或直肠出血;任何肾、膀胱或泌尿及生殖系统疾病,包括肾石、内分泌疾病、糖尿病或甲状腺疾病?

二、不「如实告知」会导致怎样的后果?
 
通常来讲,只有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在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范围以内,保险公司才愿意接受该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因此,如果投保人在如实告知中没有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地陈述过往病史,或者选择隐瞒、故意不回答、甚至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公司,就会影响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判断,有可能会使保险公司蒙受损失。
 
如果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按照中国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案例:

刘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王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为了防止被拒保这种情况发生,刘女士没有在填写健康告知书时告知“曾患有乙肝”,当时代理人也没有详细追问,保单就这样购买成功并生效了。
 
一年半后,王先生因胃癌去世了。当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王先生购买保险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同时刘女士也确实了解整个买保险的过程,最后,刘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

因为怕被拒保而不进行如实告知是大家都有的一种心态,完全可以理解,也上升不到道德的高度。实际上,选择不如实告知就相当于进行了一次赌博:要么就是全身承保,要么就是完全不保。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刘女士在投保时选择如实告知,或许王先生可以获得“肝脏除外”的承保结果,而对于王先生的“胃癌”,原本是可以获得理赔的,但最终由于刘女士的“侥幸心理”而错失了赔偿,实在是可惜。
 
因此,推荐大家在投保的时候,要尽可能做到如实告知,不要给自己购买的保险埋下不能索赔的隐患。
 
三、香港投保也有「如实告知」的要求吗?

当然有!不过在香港,这一原则叫做「披露重要事实」:

保险合约建基于信任,保险公司相信保单持有人会对投保事项提供准确和真实的数据,此乃『最高诚信』原则。投保事项的性质、与之相关的各种状况,均是被保人认知范围内的事实,除非被保人主动相告,否则保险公司不会知道有关事实,因此保单持有人应常常留意要交代所有事实。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当时没有披露已知或应该知道的重要事实,会被指没有披露事实。大家必须明白,投保人在投保申请书上提供的数据,对保险公司的核保评估影响重大;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申请书上的资料,判断是否有高风险的特征,从而决定应否承保有关风险、厘定保费水平和保单条款。多年来大部分没有披露事实的纠纷都和被保人的病历有关。



目前香港现行的法律与内地有所不同,主要依据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在普通法系下,由法官在法庭上的判例,即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因此法律的内容是随着案例的增多而不断丰富的,之前的案例会成为未来相似案例的重要指引。在普通法系下,保险契约需要遵从「最高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我在网上找了一篇小文章,很生动地讲述了「最高诚信原则」与「一般诚信原则」的区别,

买菜和买保险的分别是什么?
 
阿妈会答:菜可以用来涮火锅而保险则不能 :)
 
在「普通法」Common Law 的角度来说,去买菜和去保险这两个动作都是「简单合约」Simple contracts,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和买菜不同之处,是保险应用了「最高诚信」Utmost Good Faith 的原则,而买菜只是应用了「一般诚信」Ordinary Good Faith 原则。何谓「一般诚信」?即是合约双方抱着诚实态度行事便可。
 
「一般诚信」和「最高诚信」的分别,在於合约双方有否向对方提供「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 的责任。从字面可以知道,「一般诚信」不需要向对方提供「重要事实」,但「最高诚信」则一定要。
 
何谓「重要事实」?在保险合约中,任何因素会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接受投保,或会影响决定保险费用高低的资料,投保人都要诚实完全地披露。
 
举个例子:在「一般诚信」中,菜贩无需说明他的菜是否有虫是否有烂。你买菜时没有问,他便没有义务答。买回家後发现有虫有烂,你也不能因此跑回街市要求菜贩退款。但如果应用了「最高诚信」的原则,菜贩不论你有没有问,他都必需说明你将会买到的菜是否有虫有烂有农药,因为这些因素,足以影响你是否买菜和应付多少价钱的决定。
 
上述例子充份说明,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必需披露所有事实的全部,否则保险合约的合法性和对保险公司的约束性,便会出现问题。换句话说,即使是无心之失的「非欺诈性不披露」,也可能会令保险公司脱离赔偿责任的法律约束。如果投保人是有心隐瞒「欺诈性不披露」,甚至是讲大话「欺诈性失实陈述」,那便更加不用说了。
 
当然最高诚信是双向的,有一些重要事实代理人亦要在投保人没有提出问题之下,向投保人披露的。
 
好了,讲了这么多,大家应该已经了解「如实告知」的重要性了吧。因此,我给大家的建议是,在购买保险时,如果不想给未来的索赔埋下隐患,对过往的病史一定要做到「如实告知」。
 
也希望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不要听信某些不负责任代理人的“传言”,曲解「不可抗辩条款」的真实内容,认为即使不如实告知,投保两年之内保险公司未能查证投保人的过往病史,就必须给于赔偿。如果不进行如实告知,保险代理人依旧会赚得同样的佣金,而且省下了带客人体检的繁杂过程,但留下的所有隐患都是投保人自己的。所以说:

督促你投保时做到如实告知,不厌其烦地让你上报各种病史,给你预约体检,与公司核保部争取更好核保条件的保险代理人,都是真爱啊!
    在线客服
    400-030-0817
    留言咨询